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鹤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蒲元聪,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廖岗,董事长。

上诉人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91元,减半收取26745.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游仙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欧泳如

审判员 刘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