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本院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执902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附**,法定代表人:廖岗。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2021)川07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以(2021)川0726执902号案件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547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从2021年10月1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我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现金53983.89元;(3)根据公安部反馈车辆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车辆信息。(4)在传统调查中:根据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5)经本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已搬离工商登记地址,现无法查找其真实的住所地;(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726.11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山
审判员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荣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等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