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831724X0。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楼,工商注册号510706000002010。
法定代表人:廖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工业开发区,工商注册号510724000002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工商注册号510706000005122。
法定代表人:钟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何欣,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吴羿燃(曾用名:吴鑫),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担保公司)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苹宏达公司)、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以下简称宏丰钢结构厂)、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绵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宏丰钢结构厂、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天力担保公司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宏丰钢结构厂、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宏丰钢结构厂、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发现何欣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轮候查封;经向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服务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宏丰钢结构厂名下有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两宗土地[土地证号:安县国用(2005)第0××6号,安县国用(2005)第00297号]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本院已拍卖该不动产,将案款33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力担保公司,执行费34500元上缴国库,辅助拍卖费用10000元支付四川上佳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宏丰钢结构厂、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名下有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理财产品;通过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宏丰钢结构厂、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万苹宏达公司、鑫田担保公司、***、何欣、吴羿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恢复执行到位金额3334500元,被执行人宏丰钢结构厂在本院(2013)绵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经向申请执行人天力担保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中,除前述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欣、吴羿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