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03执恢159号
绵阳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
本院移送执行的(2014)涪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4)涪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