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燃、***、**、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投资额已冻结禁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恢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831724X0。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附**,商注册号510706000002010。
法定代表人:廖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黄土镇工业开发区,注册号510724000002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注册号510706000005122。
法定代表人:钟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燃,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请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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