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3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绵阳天普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文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iv>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公司总经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终90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天普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天普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