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

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文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偿付的人民币455656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257元。
截止2020年12月7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因该房屋系房改房,本院未查询到该房屋土地信息,故无法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家虎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