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4116号
原告: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500号粤雅市场57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
被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天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广州市联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永纯
审判员  林 吉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