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6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拆楼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张仕林,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3633.00元及利息,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L206**海虹牌车辆一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95019.57元,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在工程款范围内履行完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943.73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60000.00,利息及诉讼费37108.3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855.00元。本案尚有部分利息未支付,经本院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0年10月12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宁恒
审判员  曾玉虹
审判员  雷贤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