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强制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6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拆楼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张仕林,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L206**海虹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东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L206**海虹牌车辆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宁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