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21973号
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堂伟、超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艳、徐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龙德公司是否完成了二次开发,若龙德公司未能完成二次开发,那么原因是在于龙德公司自身还是在于超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指导。本院认为,龙德公司与超图公司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具有特殊性,出卖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一方须对软件产品的运行和使用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故二次开发的技术责任主体应为超图公司,超图公司应为龙德公司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庭审中,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未能向龙德公司提供具有指导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超图公司则表示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若龙德公司未能完成二次开发,则是因龙德公司人员缺乏二次开发能力。本院对龙德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理由有二:一者,通过双方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可以佐证龙德公司对超图公司安排的培训存在异议,对超图公司安排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存在质疑,并一再要求超图公司回应龙德公司的关切;二者,超图公司称其已经提供了具有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进行二次开发,但却未提交其技术人员利用涉案软件产品结合龙德公司需求和提供的数据资料完成二次开发的成果,并演示完成二次开发的教程等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举证证明其按照龙德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教程课件、视频等资料的证据。因超图公司是二次开发的技术责任主体,故超图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龙德公司陈述其未能完成二次开发的原因是超图公司未能提供具有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因超图公司存在违约,导致龙德公司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龙德公司具有合同解除权,本院对龙德公司要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的请求予以支持,对龙德公司要求超图公司退还已付款的诉请亦予以支持;对超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龙德公司(甲方)与超图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乙方落款处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未填写日期。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 iServer V9)、数据处理、技术支持。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含税金额为160 000元,服务时间为一年,其中产品113 400元、技术服务46 600元,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80%,即128 0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个工作日交付产品给甲方,配合甲方完成功能开发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20%,即32 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该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应提供培训,指导甲方学习使用该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功能,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使用问题都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联系乙方,乙方安排售后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支持。合同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在合同规定日期内,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软件开发、数据连接等,在2个月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开发、数据连接任务,逾期超过15天,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未交付部分0.3%的违约金,不满15天按15天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逾期达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12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支付合同款128 000元。 经询,超图公司表示已经向龙德公司提供了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 iServer V9),2020年9月30日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 iServer V9)(正式版)许可激活。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向龙德公司交付了软件,龙德公司已经下载电子数据并激活软件,但是无法打开,龙德公司不清楚是否为涉案软件。 庭审中,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未能指导龙德公司在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完成二次开发,超图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超图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可,超图公司认为其已经派遣了合格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进行二次开发,龙德公司表示其未能完成二次开发,是因为龙德公司人员缺乏相应的能力导致二次开发未能实现。 2019年10月15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发送了《公司函》,载明超图公司向其派遣的人员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超图公司积极回应龙德公司的要求。该函件于2019年10月17日寄出,次日签收。 2019年12月31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超图公司于2020年1月4日签收,超图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对龙德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进行了回复,载明超图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龙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十二万八千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帅宾
书  记  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