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222号
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6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司广智。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退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青海超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建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玲梅
书 记 员 张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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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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