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77号
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强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曜君,陕西华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
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知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纳诉讼费,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