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军,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6层18号。
负责人:白杨建。
原告***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