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4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地星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上诉人北京地星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星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公司)因技术服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634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地星伟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关于“超图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地星伟业公司违约行为而解除涉案合同”一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被上诉人未履行协助上诉人顺利进场工作的义务,违约在先,原审判决将因此产生的多项责任推卸到上诉人身上,显失公平,严重错误。向上诉人交付用于梳理与整理的“集体、农房、宅基地登记信息”是被上诉人作为发包人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否则,在被上诉人拒不交付登记信息的情况下,上诉人必然遭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最终遭遇“被违约”在所难免。
被上诉人从未积极主动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甚至在上诉人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协助”义务。而被上诉人有没有履行“协助”义务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应当分配给上诉人去举证其未能履行“协助”义务,而应当分配给被上诉人举证其已经履行了“协助”义务。原审判决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失当,导致责任认定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在解除涉案合同前,超图公司已经给地星伟业公司的履行预留了足够的时间,地星伟业公司主张超图公司恶意、不诚信并无任何事实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合同的履行及款项支付是否应考虑整合合作协议”相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整合合作协议》工作内容与涉案合同所涉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工作已完成,内容相互印证、直接相关,二者不可分割。被上诉人同意代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支付2016年《数据整合合作协议》技术服务,且应当予以支付。
第三,上诉人提出反诉后,要求追加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应当予以纠正。
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所述“该部分费用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地星伟业公司应另行与实际责任解决”,不仅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和费用支出,而且国土资源局存在抗辩称自己已经履行协调中标单位向上诉人支付技术费用,且已经将技术费用支付给中标单位,要求上诉人向中标单位追偿的可能,导致案件演变的极为复杂,上诉人仍然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原审法院不予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请求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相关证据的申请书》、《关于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等调查取证的申请》,原审法院未予以调取,导致案件事实情况**不清。
第五,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已完成工作量及应当获得的技术服务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被上诉人庭审中所称,被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2月份左右完成了国有部分的数据整合工作,并已质检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86万元的服务费用。再加上诉人已经完成的数据整合等工作的,上诉人应得费用金额已经超过被上诉人首次支付的129万元。故,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费用。
第六,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如之前所述,被上诉人因未履行“协助”义务,其违约在先,且因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完成除第3条之外的其他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关于被上诉人主张其向业主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法退还一节,因被上诉人拒绝提供其与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的协议,无法获知该履约保证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或者不可以退还。况且,如前所述,本案所涉协议无法履行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引起,即便该履约保证金最终不予退还,也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超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未上诉。
超图公司在原审提出的起诉请求是:1.确认超图公司与地星伟业公司于2018年1月签署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融合建库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解除;2.地星伟业公司返还合同款129万元、违约金90.3万元。
地星伟业公司在原审提出的反诉请求是:1.超图公司代邯郸国土局支付地星伟业公司服务费240万元;2.超图公司支付地星伟业公司服务费2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涉案合同签订及与涉案项目相关的事实
2017年11月2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域名ccgp.gov.cn)发布“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化处理服务中标公告”显示由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采购人的数据化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超图公司,总中标金额为979.87万元。2018年1月15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确认函》,同意涉案项目中邯郸市市本级和(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原邯郸县)不动产登记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数据整合建库,以及此工作范围内的原房产信息不全、缺失数据进行查档补录项目,分包给地星伟业公司。
2018年1月,超图公司与地星伟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地星伟业公司为超图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超图公司支付费用。地星伟业公司完成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邯郸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所有集体、农房、宅基地数据整合。服务内容为在土地、房屋等现行数据库标准规范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指导下,按照先建标准化的原始库,再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成中间库,最终建成用于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成果数据库的思路完成。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进行质量控制。服务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原房产信息不全、缺失数据进行查档补录工作。详细内容包括:1.对集体、农房、宅基地登记信息按现行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梳理与整理,形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数据集,即登记数据电子信息化。2.依据甲方提供中间数据库标准对所有集体、农房、宅基地数据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建立数据完整、准确的中间库。3.查档补录:配合甲方对原房产信息不全、缺失数据进行查档补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4.为确保数据整合规范、成果正确,全程对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进行质量控制。5.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数据质检入库。涉案合同对技术要求、数据质量要求、应提交成果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就合同款金额,涉案合同约定为430万元,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内超图公司支付129万元,完成集体、农房、宅基地存量数据总量80%汇交到国家信息平台并经汇交质检报告合格后30日内支付107.5万元,地星伟业公司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农房、宅基地数据整合验收合格且提交合同约定应提交的工作成果后30日内超图公司支付107.5万元,合同验收完毕两年质量期到期后30日内超图公司支付86万元。就成果的提交时间与地点,涉案合同约定成果提交的时间以业主或最终用户要求时间为准,如业主或最终用户要求工期提前或要求在多少天内完成,地星伟业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并提交,提交的地点为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对于权利义务,涉案合同约定,超图公司有协助地星伟业公司工作队伍顺利进场工作的义务,有负责组织最终用户对地星伟业公司成果质量开展检查及最终验收工作、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地星伟业公司须亲自履行合作协议、不得转包,地星伟业公司应按时按质提交各类数据成果。
对于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地星伟业公司未按时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的每延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超过20日的,超图公司可解除合同。因地星伟业公司违约导致超图公司解除合同的,地星伟业公司应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向超图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抵偿超图公司损失的,地星伟业公司仍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2月1日,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支付了首笔129万元合同款。
第二,涉案协议履行中双方沟通记录
2019年11月1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超图公司发送了《限期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存量数据的函》,要求超图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交合同约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部分存量整合数据,同时完成省、部级数据汇交且通过验收,否则将终止合同并要求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2019年11月5日,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2019年11月30日提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原邯郸县所有不动产农村集体、农房、宅基地成果数据,要求地星伟业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交。当天,***回复表示了解具体情况下沟通。
2019年11月8日,地星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就迟延问题向***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关于邯郸市(丛台区、邮山区、复兴区、原邯郸县)不动产农村集体、农房、宅基地成果数据与11月30日前提交至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说明:一、工作延误原因,本单位由于多种原因导致11月30号之前无法提交该成果,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根据合同要求,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提供四区农村集体、农房、宅基地基础测绘及权属成果,用于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但是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从合同签订至今并未提交此部分数据,导致我单位工作无法进行下去。2、在邯郸市不动产中心无法提供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本单位积极与四个区沟通协调,主动从四个区收集相关数据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之前的农房权籍调查工作未完成,所有资料在测绘中心手中,分局只能提供较少的资料,仅能满足本单位少量人员(3-4人)作业,本单位无法开展大批量的工作。3、2019年3月,根据省厅要求,邯郸市需要将四个区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交于省厅,邯郸市各分局为满足此数据库建设与提交,中断了对本单位所有基础资料的提供,致使本单位所有建库工作彻底中断,直至今日,仍未恢复基础数据的提供。结合以上原因,本单位至开展工作至今,只完成2个村左右的数据建库工作,其他工作始终无法顺利开展,11月30号无法提供相关成果。二、下一步工作打算,本单位在此说明,在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本单位仍然可以继续开展所有的建库工作,保证邯郸市不动产农村集体、农房、宅基地建库工作的顺利完成,前提条件是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及时向我单位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以保证数据库的顺利建设。本单位在此承诺,在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建库所需数据之后,根据已完成的满足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农房、宅基地户数投入足够数量的熟练建库人员,保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所有建库工作,以满足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的正常登记发证工作。”
2019年11月10日,地星伟业公司**向***发送邮件,称具体情况已经了解一下,下周就与业主再次沟通,如能得到业主支持,可以多上人,尽快完成作业。
2019年12月16日,***再次向***、**发送邮件,称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一个成果都未见到,询问是否能继续进行。当天,**回复,称“上次收到您邮件后,我公司**去邯郸不动产中心和自然资源局协调,分别拜访了不动产中心主任和主管局长,二位领导要求和你公司人员一起来协调工作,上次**协调后也和您对接了,把具体情况和您沟通了,现在就是等**您什么时候方便,我们一起去邯郸市不动产中心和局里,一起来协调沟通一下。如果近期**您没有时间的话,也可以派一位您的下属过来。我和**一起过去协调这个事情。”
2019年12月23日,***回复上述邮件,称“我公司天天就有人在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因成果在通知时间节点内,未收到贵方任何成果,后来我方以公函形式接洽,届时请贵方接收并给予回复。”
2020年4月25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超图公司发送了《关于终止“数据化处理服务项目”合同中部分内容的函》,称涉案项目的合同服务期限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中心曾于2019年11月1日发送《限期提交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存量数据的函》,但地星伟业公司仍未提交合同中约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存量整合数据,已严重超期并构成违约,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超图公司解除涉案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内容(涉及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原邯郸县,共计161500卷数据信息和档案整理),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020年4月27日,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称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星伟业公司未在2019年11月30日前提交合同约定的数据成果,构成违约,超图公司接到最终用户通知,剩余资金已经被市财政收回统一调剂使用,超图公司无法收回项目款项,超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通知地星伟业公司收到此函三个工作日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否则合同自收到本函之日解除,同时地星伟业公司须赔偿超图公司合理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020年5月15日,***向**发送电子邮件,称《合同解除通知函》后,未收到地星伟业公司正式回复函,同时业主方强调剩余款项已被财政收回,因双方无有效沟通,合同解除通知函已生效,要求地星伟业公司尽快启动退还首付款及违约赔偿。当天**回复邮件,称五一期间会积极与业主沟通,但称因业主方问题,致使公司作业人员拿不到数据,业主也多次开会协调,超图公司也知悉情况,不认可违约及违约金。
2020年6月9日,***向**发送电子邮件,称地星伟业公司也得知业主方财政资金被收回,对于业主方数据无法收集或提供,超图公司多次开会,多次去现场协调,也是尽力协调了,鉴于此,活没法干下去,希望双方尽快协商解决。
2020年6月17日,**向***发送电子邮件,称因疫情原因面谈要推后,同时表示其周一到邯郸,拜访了邯郸市国土局的领导,把公司想继续推动项目的决心告知了对方,业主方表示可以商谈,希望两方推动项目继续往下进行。
后双方并未协商达成一致,2020年11月13日,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发送《合同解除第二次通知函》,称在2020年4月27日超图公司发函后,地星伟业公司未予回复,函告地星伟业公司涉案合同自2020年4月28日地星伟业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之日解除,责令地星伟业公司退还合同款129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超图公司认可地星伟业公司完成了两个村共计861卷的数据量,但因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数据包含地星伟业公司交付的数据、及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产生的数据,但因数据涉密,故无法提供数据内容。除超图公司认可的两个村861卷数据内容外,地星伟业公司亦无法就其履行涉案合同、完成的数据量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过程中,向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调查函,调取地星伟业公司就分包部分工作任务实际完成并提交工作成果的证据、地星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分包项目总体工作量的比重。2022年3月21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称其不直接对地星伟业公司,未接收过地星伟业公司直接向其提交的任何工作成果,亦无书面证明材料,地星伟业公司实际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应由超图公司确认;关于完成工作量占比问题,建议超图公司对地星伟业公司提交工作成果数量进行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总量进行核算。
根据百度百科所查询的数据,原邯郸县下辖2个镇、5个乡,其中尚璧镇下辖16个行政村,河沙镇镇下辖34个行政村,***乡下辖15个行政村,南堡乡下辖40个行政村,代如乡下辖27个行政村,兼庄乡下辖10个行政村,**乡下辖22个行政村,2016年9月30日,原邯郸县的河沙镇镇、南堡乡、代召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原邯郸县的尚璧镇、***乡、兼庄乡、三陵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丛台区下辖除10个街道外,另有1个镇、4个乡。除由原邯郸县划归的乡镇外,****下辖23个村,***下辖12个社区;邯山区,截至2016年邯山区下边11个街道、5个镇、6个乡。除原邯郸县划归的三个乡镇外,北***下辖17个村,***下辖7个社区、12个行政村,高臾镇下辖18个村,光?3?9镇下辖7个村,**乡下辖11个社区,***乡下辖6个村,花官营乡下辖13个村,台城乡下辖15个村;复兴区下辖2乡、1镇、7办、45个居委会、56个村民委员会。以上四区共计包含361个村(委员会)。
第三,整合合作协议及前期沟通的事实
审理过程中,地星伟业公司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9日的整合合作协议,该协议由邯郸国土局与地星伟业公司签署,约定地星伟业公司为邯郸国土局完成邯郸市市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工作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该协议,地星伟业公司对邯郸市土地登记数据、房产登记数据及相关属性进行清理关联整合,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现宗地、楼幢、图形、属性、扫描档案等数据的关联,满足邯郸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在该协议的“风险提示”部分,双方约定“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邯郸市拟于2016年10月底前颁发不动产权证,为了完成本项任务,在财政没有评审和没有完成招投标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前驻地技术支撑,满足10月31日前发证。期间甲方同步进行财政的各项审批流程,鉴于后期招投标不确定性,如乙方未能中标,乙方应将工作成果全部移交甲方后,由甲方核定乙方在此期间驻地服务工作经费并协调中标单位负责支付”。整合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具体的服务费用。
在涉案协议签订前,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超图公司***曾与地星伟业公司**就双方签署合同的问题进行了持续的微信沟通。在2017年10月27日的沟通记录中,***表示“这个标我一起建议业主分开二个包投的,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我做国有,你们集体,各自为业主方负责。而业主说财政预算表上你们那部分工作才190万不到,没法用430万去招标,说白了,这些程序我是非常不想走的,也是在帮你和业主的忙”。其中在1月5日的沟通记录中,***曾向**发送微信,称“12月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于农村数据收集遇阻和形式非常缓慢,故把主合同的付款方式第二笔50%分成了分别2次付款。本外包合同的付款方式也随之改变,请审核。若有异议,可和**去核实主合同的付款方式。下周一我们准备去4个分局拜访一圈,希望你们技术人员也随同。由于农村数据牵扯单位多,几个单位又不配合,希望你们提前入驻和陆续收集数据后我方即可签订合同。
第四,其他事实
审理过程中,地星伟业公司提交一份名为“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文件,该文件在邯郸市土地登记数据现状部分表述到“邯郸市数据基础较差,土地基本没有电子登记信息,纸质档案存放凌乱,整理比较困难”;该文件在邯郸市房产登记数据现状部分部分表述到“邯郸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在2016年之前和之后分别采用不同的系统共同管理房产登记业务数据。2016年之前使用老房产管理系统,这部分数据在使用新房产管理系统以后未能全部整合过来……2016年之后使用新房产管理系统进行房产登记信息的管理,该系统内登记信息约70万条,这分部数据在房产业务办理中以‘户’为单元,在处理中建立映射对照、转换等方式,完成数据整合工作。”地星伟业公司称上述表述可证明地星伟业公司为依据整合合作协议为邯郸国土局建设新管理系统并登记信息70余万条,结合***“你们那部分工作才190万不到”的表述,可证明地星伟业公司前期工作应得240万。在“提供服务时间及期限”部分该文件载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具体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初步成果,合同签订后4个月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地星伟业公司称涉案合同未约定最迟提交期限,超图公司涉案限期责令提交及之后的解约行为属于制造地星伟业公司违约的恶意行为,有违诚信。
地星伟业公司称其为涉案项目支出各项成本费用共计3279430元,包括管理人员成本79180元、业务人员成本2702480元、报销费用142580元、办公费用355190元。就此地星伟业公司提交了部分发票等作为证据。
除在案邮件等沟通记录外,地星伟业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超图公司对涉案项目的完成存在不予配合、未尽协调义务的情形。
超图公司提交一份加盖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款内容为“登记中心数据化处理服务履约保证金98800元”。超图公司称因该违约行为,导致其预交的保证金无法退还。
原审法院认为:超图公司与地星伟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地星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涉案项目之前,地星伟业公司曾与邯郸国土局签订整合合作协议,整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存在交叉关系。同时整合合作协议亦约定了在地星伟业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地星伟业公司履行整合合作协议交付工作成果,对应的费用由邯郸国土局协调中标单位支付。地星伟业公司基于此主张240万元的服务费是否应得到支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即使整合合作协议属实,且地星伟业公司亦履行了整合合作协议中的合同义务,根据该协议约定,邯郸国土局协商中标单位支付地星伟业公司对应费用,亦需经过地星伟业公司移交工作成果、核定工作经费等环节,本案地星伟业公司并未就此进行举证证明。
其次,整合合作协议系地星伟业公司与邯郸国土局签订的协议,对超图公司并无直接约束力,地星伟业公司以该协议主张超图公司付款,至少需要由邯郸国土局或招标方经过与超图公司的协商并达成一致,而本案中并无此种协商一致的存在。
最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邯郸国土局核定了地星伟业公司履行整合合作协议的服务费用为240万元。地星伟业公司称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系统内登记信息约70万条”系其为履行数据整合合作协议而完成,并无任何事实依据。虽然在超图公司与地星伟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超图公司***曾提及“你们那部分工作才190万不到,没法用430万去招标”,但该陈述并不代表超图公司认可地星伟业公司为履行整合合作协议而完成了240万元的工作量,更不代表超图公司认可支付该笔费用。
综上,地星伟业公司依据整合合作协议要求超图公司代为支付240万元服务费用,无任何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部分费用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地星伟业公司应另行与实际责任人解决。
2018年1月涉案合同,涉案合同虽未约定确切的成果提交时间,但合同也明确约定成果提交时间以业主或最终用户要求时间为准。而在合同签订前,***即已提醒地星伟业公司**“12月份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村数据收集遇阻和形式非常缓慢”“农村数据牵扯单位多,几个单位又不配合,希望你们提前入驻和陆续收集数据后我方即可签订合同”。即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地星伟业公司即应该开始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而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在涉案合同签订近两年后,2019年11月1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催促超图公司交付地星伟业公司负责部分的整合数据。在收到上述函件后,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通知。2019年11月8日,地星伟业公司**虽回复邮件进行了解释,但并无证据证明在长达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地星伟业公司实际向超图公司反馈过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9年11月1日邮件之后,直到2020年4月25日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超图公司发函终止合同,双方虽有邮件沟通,但涉案合同履行并无实质性进展。在此过程中,超图公司多次催促地星伟业公司履行合同,但地星伟业公司虽称超图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其无法履行涉案合同,但就此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2018年1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至2020年4月27日地星伟业公司发函解除合同,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地星伟业公司仅完成两个村的数据量,地星伟业公司构成涉案合同履行迟延。且在超图公司发函解除涉案合同时,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解除与超图公司就地星伟业公司负责部分项目的合同项目的履行,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对超图公司而言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超图公司主张解除与地星伟业公司的涉案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地星伟业公司称超图公司限期责令提交工作成果及后续解约行为属于制造地星伟业公司违约不诚信恶意行为,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时间、地星伟业公司的履行行为、超图公司对地星伟业公司履行合同的提示,在解除涉案合同前,超图公司已经给地星伟业公司的履行预留了足够的时间,地星伟业公司主张超图公司恶意、不诚信,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截至涉案合同解除前,根据双方沟通的记录,地星伟业公司认可只完成了2个村左右的数据建库工作,除此之外,地星伟业公司就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况并未举证证明。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发函称数据信息共计161500卷,而超图公司认可地星伟业公司完成数据量为861卷。对于地星伟业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不论依据自然村的占比,还是依据数据量占比,均在5%左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更准确工作量的前提下,本院据此得出地星伟业公司履行合同应得合同总金额5%的服务费,即共计215000元,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29万元的剩余部分,地星伟业公司应当退还。而地星伟业公司反诉另行主张20万元服务费,无任何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因地星伟业公司违约而解除,在合同解除后,超图公司主张地星伟业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应予支持。但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考虑到地星伟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而占用超图公司资金的事实、超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事实,将地星伟业公司应当支付超图公司的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万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1.确认超图公司与地星伟业公司于2018年1月签署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融合建库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2.地星伟业公司退还超图公司合同款1268500元;3.地星伟业公司支付超图公司违约金200000元;4.驳回超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地星伟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地星伟业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超图公司补充提交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等三份证据,证明目的是,地星伟业公司不存在入场困难的情况;上诉人员工少、承担的项目工作量多,是导致不能及时履行涉案合同的真正原因。地星伟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地星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超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
第一,关于超图公司是否存在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地星伟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首先,根据地星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与超图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已与邯郸国土局签署有《整合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涉案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存在交叉,其显然就此知晓并掌握包括进场等今后的工作环境以及对应的工作方法,即使超图公司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但在长达两年的履行期内,地星伟业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仅仅完成了两个村的数据量,是因为超图公司拒不配合、不予协助所致,反而存在超图公司多次提示、催促地星伟业公司尽快履行义务的情形。据此,地星伟业公司辩称超图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地星伟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对涉案合同的处理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虽然地星伟业公司与超图公司没有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成果交付时间点,但是按照行业惯例,在签订合同后,地星伟业公司应开始履行技术服务工作。在履行期间,尤其是合同签订两年后,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催促超图公司,要求地星伟业公司交付其负责的整合数据,超图公司已就此通知了地星伟业公司,但地星伟业公司没有证明曾向超图公司反馈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足以证明超图公司给了地星伟业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必要准备时间。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经超图公司多次催告,地星伟业公司仅完成两个村的数据量,与涉案合同约定其应履行的工作量相比,已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
鉴于超图公司向地星伟业公司送达解除函时,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解除了与超图公司就地星伟业公司应负责项目的合同义务,导致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对此,超图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对于地星伟业公司基于《整合合作协议》,要求超图公司代为支付240万元服务费的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从地星伟业公司提交的《整合合作协议》这份证据的内容上看,合同双方只涉及地星伟业公司和邯郸国土局,超图公司并不是缔约方,除非超图公司与邯郸国土局或招标方就此达成了一致,否则《整合合作协议》对超图公司没有约束力。另外,从约定的内容上看,邯郸国土局协商中标单位支付该笔费用的前提,应是在地星伟业公司移交完对应的成果,并经过核定工作经费等环节之后,***业公司没有证明上述工作或环节已经完成。虽然超图公司的员工在与地星伟业公司沟通时曾提及“你们那部分工作才190万不到,没法用430万去招标”,但该陈述并不代表超图公司已经认可地星伟业公司完成了240万元的工作量,并同意支付该笔费用。据此,对地星伟业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地星伟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现有证据,截至涉案合同解除前,地星伟业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论依据自然村的占比,还是依据数据量占比,均在5%左右,在目前没有其他更准确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量的前提下,地星伟业公司履行涉案合同应得到的服务费为215000元。超图公司已经向地星伟业公司支付了129万元,地星伟业公司应当退还剩余费用。同时,对于地星伟业公司另行主张20万元服务费的反诉请求,无据佐证,应予驳回。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原审法院根据地星伟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并考虑到地星伟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而占用超图公司资金、超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退还等因素,确定地星伟业公司应支付超图公司违约金20万元合理,本院予以认同。另外,本院基于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审查,认定原审法院未准许地星伟业公司追加第三人的请求,程序合法,且对原审判决的其它认定理由予以认同。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地星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8元,由北京地星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肖 玲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川子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