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1知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