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11财保43号
申请人内江琪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银行账户(账号:5100××××5555)中的121万元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0484251000021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琪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东兴支行的5100××××5555银行账户中的121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琪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永胜
书记员 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