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5109号之三
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江安村6组。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嫣,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内江万达广场B区2号楼1单元15栋1-15-6/1-15-7/1-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银杏街道上游社区彩虹大道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兵,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大兵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江堰市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胡会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