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就回复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回复函
(2021)川1011执保155号
立案庭:
关于你庭移交我局执行的申请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101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申请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39.9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一年。
查封或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现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回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