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邓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天坛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9元,***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9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夏 飞
审 判 员 邱 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源
书 记 员 陈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