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执行人:苏从香,女,193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24号;
被执行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内江万达广场B区2号;
被执行人:四川鑫宏华通置地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感兴趣天久北巷8号1栋6层618号;
被执行人:段毅,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以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34民终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230615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34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格五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木车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