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380号2幢10楼1号。
法定代表人:段毅。
被执行人:重庆市富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5楼65号。
法定代表人:温长芳。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富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富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100000.00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资阳市雁江区内房管不动产登记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核实,被执行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享有1000余万元到期债权,待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款项到位后,本院向该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案标的款全额扣划回来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