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隆昌县华宇水泥管道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803号 原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中区环城路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7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昌县华宇水泥管道加工厂,住所隆昌县金鹅镇星星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8767276053L。 投资人:***。 原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铁道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