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341号
原告: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新峰。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新村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道××号××楼××层××号××层××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道××号××楼××层××号××层××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林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