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2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11412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98号方圆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闽01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毅
执行员 郑敏惠
执行员 陈伏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琳增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