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执恢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江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曹汉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绿岛银座2幢一楼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579604320P。
法定代表人:潘菊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江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4951626.51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已作在建抵押的商用服务房产255套、地下车库247套、仓库用房9套,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萍
审判员 陈 剑
审判员 雷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奇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