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6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黄峒墚。被执行人:刘桂元,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桂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连界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桂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连界支行账户内存款3122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