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6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黄峒墚。被执行人:刘桂元,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工程人工费30576元,负担诉讼费283元,执行费38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桂元银行存款312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