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6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
本院在执行***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人工费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券、金融理财产品、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二人均有使用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同时,我院也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使用账户予以冻结。
8月31日,我院向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但仍查无财产线索。
9月6日,我院前往山西蔺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内江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情况,因二被执行人中途私自撤场,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无法获知剩余工程款。
9月7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月13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绪安
审判员  尚志芳
审判员  吴晓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