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恢493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兴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黄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殷贤勇。
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江市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内江市兴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凯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2年3月31日,本院在白马镇政府扣留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次未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世杰
审判员 代荣龙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