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等其他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未营业。2021年12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房屋,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未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世杰
审判员  刘立红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