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695号
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建设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788802715。
负责人:刘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勇,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号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523135878。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咏生
审判员  李文财
审判员  严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