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306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