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江。
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以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但不动产均有抵押登记,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处置;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未在登记地址办公经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经营场所。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