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姚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96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206552185X。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经理。
被告:姚良,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波,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齐书,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扬湄食品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花园街二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69221473F。
诉讼代表人:程吉芬,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姚良、杨齐书、贵州省湄潭县扬湄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胜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田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