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121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职务不详。

申请保全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随后申请保全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