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1民初1046号
原告: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青海省大通县宁张公路二十八公里处。
经营者:陶祥辉,男,1994年8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大通县辉腾 。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柯胜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洪初,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以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计1901.5元,由大通县辉腾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沈 明 娥
审 判 员 乜  佳
审 判 员 才让南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央 宗 吉
书 记 员 杨 延 广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