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06号
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
    被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归川。
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64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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