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02财保663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新村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PHD8G。
法定代表人:文凌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118号顺恒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01XJ。
法定代表人:庞文超,执行董事。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27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