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八区新安三路118路顺恒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粤13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粤13破23-1号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02执恢2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