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政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辖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顺恒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政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青,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东,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政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涉及的合同项目具体范围和内容为强弱电布槽布管布线及设备安装。根据合同内容,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以及《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中的任何类型,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市政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葵
审判员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