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PHD8G。

法定代表人:文凌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屈静,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顺恒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01XJ。

法定代表人:庞文超,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2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第2.0.4条对“机电工程”定义“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功能”。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玉林毅德国际商贸城A区5号馆智能化项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是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功能,符合机电工程的定义,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类,符合上述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定义。本案工程地点在玉林市玉州区内,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请求:1、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2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以及《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1.0.3条规定的建筑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一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活动,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深圳市云瑞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2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荣

审 判 员  文惠新

审 判 员  梁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伟君

书 记 员  陈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