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八区新安三路118路顺恒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已抵押给案外人或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10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