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沙路商业街6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文河,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高辉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河**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辉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河**科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3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