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66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成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焦路木林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907859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062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北京成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成建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25151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成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汇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1510元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