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597号之一
原告: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格,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3.98元,减半收取计5741.99元,财产保全费4361.99元,共10103.9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