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3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雍景商城A座3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6471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
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34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账号4420********_1内的银行存款42972.46元。现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新船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账号4420********_1内的银行存款42972.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