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302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