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302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军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