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财保18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琦,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号楼460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47282.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5347282.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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