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440号
原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国际大厦A座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353XT。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
原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燕玲